广西高院向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
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
离婚后 应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
2021年,陈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,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,3岁的女儿小静(化名)由父亲李某抚养,随李某生活。陈某不服二审判决,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
在审查该起案件过程中,自治区高院法官经走访调查发现,二审判决后,陈某因较长时间未与女儿见面,母女感情生疏,小静甚至产生“妈妈不要我了”的想法。而李某则因外出务工,只能委托自己的父母照顾小静,亦未能长期陪伴照顾孩子。陈某与李某离婚后,未能正确处理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,小静因此产生自卑和不安情绪,给其健康成长带来了不良影响。
得知情况后,法官分别与小静父母进行沟通,提醒他们要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成长,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家庭教育责任。
为指导、督促小静的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,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,法官依法向陈某与李某发出了《家庭教育令》,指导母亲陈某每月抽出一定时间探望和陪伴小静,给予小静亲情关爱;父亲李某应多关注小静的生理、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,加强与幼儿园的沟通和与小静祖父母及小静的联系、交流,及时了解小静的生活、学习和心理等情况,积极配合陈某探视小静。
“一定要好好弥补女儿,给她更多的关爱。”小静的父母表示,他们也认识到对女儿心理和情感需求的忽视,通过这次机会将加强与孩子的沟通,认真反思自己,履行好法定职责。
据悉,这是首份由广西高院发出的《家庭教育令》,对于全区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如何开展家庭教育、制作家庭教育令有一定指导意义。今后,自治区高院将依法履行审判职责,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全面提供家庭教育指导,依托现有联动机制,与检察、妇联、教育、民政、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,合力推动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落地见效,为孩子能够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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